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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宣传

时间:2021-04-20 来源:巴中市巴州区第二人民医院 浏览次数:

一、城乡居民一类慢性特殊门诊疾病报销病种及报销标准
1、糖尿病、高血压﹙2、3级﹚ 、癫痫:600元/年
2、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2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800元/年
3、精神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1500元/年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及结算标准
1、糖尿病、高血压﹙2、3级﹚ 、癫痫、甲亢、甲减、帕金森氏病:1000元/年
2、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矽肺病2期及以上、因疾病引起的瘫痪、冠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1500元/年
3、精神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功能衰、慢性心力衰竭、丙型肝炎:2500元/年

三、职工一类慢性特殊门诊疾病报销病种及报销标准
1、糖尿病、高血压﹙2、3级﹚ 、甲亢、帕金森氏病、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甲乙丙丁戊型肝炎:(1)普通职工1000元/年    (2)公务员2500元/年
四、结算方式
确认的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凭“特殊门诊手册和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按我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政策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在次月10日前凭患者签字认可的费用结算清单、发票、复式处方等原始资料向我局申请结算费用。
五、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1、认定机构:为我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2、诊断标准: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的患者,纳入“两病”管理,认定时间及流程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相同,待遇从认定通过的次月起享受。两病与慢性特殊疾病不得重复报销享受待遇。
3、报销标准:一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200元/人、糖尿病300元/人,同时患有“两病”的合并支付500元/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报销,不设起付线。
4、治疗服务机构:“两病”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可在我区选择一家“两病”定点治疗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治疗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两病”参保人员纳入签约服务机构,提供药物治疗服务。
5、“两病”门诊用药实行长处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对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的“两病”患者,可执行三个月长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6、结算方式:“两病”门诊用药实行即时结算

六、城乡居民门诊统筹
1、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筹资标准按城乡居民年筹资总额的6%预算
2、报销标准:城乡居民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单次结算,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50%,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
3、定点服务: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村卫生室为我区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定点服务单位。
4、结算规定: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社区服务中心在总额预算内按月申报结算。